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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組
文書組Section of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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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文書組

教育部函知有關會議紀錄中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為名詞「紀錄」

一、依教育部函轉行政院108年4月3日院臺綜字第1080171362號函所示。 二、有關會議紀錄中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原「記錄人」改為「紀錄人」用字(如附圖)。 三、敬請各單位自即日起依行政院函示修改「會議紀錄」之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