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師長、同仁大家好: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3日臺教學(五)字第1140101793號函辦理。
二、旨揭北部某大專校院火災事故案例1案,火災發生綜合研究大樓9樓樓梯間,起火原因疑似學生於該空間進行雷射切割不慎引燃梯間雜物,造成學生受傷事故。查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使用安全,樓梯間不得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得設有栓鎖,通往直通樓梯或安全梯之防火門及逃生路線須隨時保持可供使用及完全通暢之狀態,不得妨礙師生逃生。
三、為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教育部來函提醒各校務必落實建築物之梯廳、樓梯間(安全梯)應保持暢通,不得置放雜物阻礙疏散逃生,並加強防火管理、教育與宣導學生實作之相關安全。
四、再次提醒校內各單位務必依說明三落實各項用火與消防管理。
總務處 工安環保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