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資通訊產品禁用大陸產品宣導-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規定
公務用資通訊產品禁用大陸產品宣導-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09 年12 月18 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 號函,重申公務機關不得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要求,請各單位系所於採購時依「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辦理,原則如下:
1.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應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限制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要求如下:
1.於學校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明訂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大陸廠牌軟體、硬體及服務)。
2.針對現有委外契約,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
3.備妥應變機制,如遇駭入侵,能緊急斷電下架。
註:
「資通訊產品」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用詞定義,包含:
1.軟體:資通系統,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 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2.硬體:包括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
如個人電腦、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及可攜式設備及物聯網設備等。
3.服務:資通服務,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附件1:大陸廠牌清單
附件2: 擴大盤點所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