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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總務處Office of Genera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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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出納組

支票遺失處理方式

 

支票遺失處理方式

(1)將「支票抬頭金額、到期日、支票號碼、發票人帳號」, 本人攜帶身份證及印章至支票付款銀行辦理止付。

(2)通知銀行止付後,五天內至付款銀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3)將公示催告函交與付款銀行,付款銀行再知會法院。

(4)支票權利人收到法院正式公文後登報

(5)保存登報,俟六個月法院通知。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 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

(6)攜帶法院取得除權判決後向「付款銀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