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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總務處Office of Genera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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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工安環保組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之荔枝椿象防治宣導資料及荔枝椿象防治環境用藥函釋,請各單位依業管權責落實轄管範圍之防治管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13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67193號函辦理。

二、關於非農業區荔枝椿象化學防治使用環境衛生用藥規範,環保署於108年6月12日環署授化字第1080008101號函釋,「荔枝及龍眼在非農業生產用途區域,作為庭園樹及行道樹,得使用環境用藥防治荔枝椿象,不受『本產品如作為防治荔枝椿象,不得使用於食用作(植)物』之限制」。

三、關於荔枝椿象宣導單張可至本部校園入侵物種與生態環境管理輔導團網站(https://sisiapdag.moe.edu.tw/)資源下載區下載。

四、若所屬單位有荔枝椿象防治諮詢需求,可向該會建置之荔枝椿象防治工作專案小組聯繫,另亦可向本部校園入侵物種與生態環境管理輔導團聯繫(電話:02-2371-1254)。

總務處 工安環保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