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得持宿舍住宿費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額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
1.學雜費單列印網址 2.學雜費單列及繳費相關事宜(請由此點入) 3.學雜費收費標準、退費標準請參閱會計室 4.在校生註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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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個人(包含大陸地區人民)。 (2) 依國稅局之規定,境外人士自簽收領據日起10天內(包含星期六、日),應完成稅款繳交及所得申報。 ※承辦單位準備事項 (1) 請提前至少2週告知出納組 (2) 護照影本(若有加蓋出入境戳印者亦須加影印戳印頁面) (3) 領據或印領清冊(請登打或填寫基本資料、所得日、所得金額) (4) 扣繳費用 以上(2)、(3)、(4)項,請備妥後儘速繳交至出納組,以便後續用印及繳款、申報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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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個人)匯款支票查詢(請由此點入) (在學學生:帳號為學號,密碼為身分證字號登入) (個人或非在學學生:請用身分證字號登入) ※學生領取支票須知 ※日間部學生請攜帶「學生證」及「印章」至出納組領取支票 ※進修部學生請攜帶「學生證」及「印章 」至事務組領取支票 ※進院進專學生請攜帶「學生證」及「印章」至進院進專辦公室領取支票
目前已不再發送紙本扣繳憑單,若我需要紙本扣繳憑單呢? 配合政府政策,本校自課稅年度103年度起,不再發送紙本扣繳憑單,但若有需要者,仍可至出納組申請列印。
什麼情形學校 會申報所得?「所得類別」又是為何? (1)擔任學校工讀生、科技部老師助理、工讀助學金或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獎學金….等所得,依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4條第三類規定…皆屬「50薪資所得」。 (2)參加學校競技、比賽得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4條第八類規定…皆屬「91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 (3)擔任學校競賽類活動之評審或裁判等,依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4條第二類規定…皆屬「9B執行業務所得」 。
支票遺失處理方式 (1)將「支票抬頭、金額、到期日、支票號碼、發票人帳號」, 本人攜帶身份證及印章至支票付款銀行辦理止付。 (2)通知銀行止付後,五天內至付款銀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3)將公示催告函交與付款銀行,付款銀行再知會法院。 (4)支票權利人收到法院正式公文後登報。 (5)保存登報,俟六個月法院通知。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 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 (6)攜帶法院取得除權判決後,向「付款銀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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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得持宿舍住宿費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額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
※說明 (1)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個人(包含大陸地區人民)。 (2) 依國稅局之規定,境外人士自簽收領據日起10天內(包含星期六、日),應完成稅款繳交及所得申報。 ※承辦單位準備事項 (1) 請提前至少2週告知出納組 (2) 護照影本(若有加蓋出入境戳印者亦須加影印戳印頁面) (3) 領據或印領清冊(請登打或填寫基本資料、所得日、所得金額) (4) 扣繳費用 以上(2)、(3)、(4)項,請備妥後儘速繳交至出納組,以便後續用印及繳款、申報等事宜。
目前已不再發送紙本扣繳憑單,若我需要紙本扣繳憑單呢? 配合政府政策,本校自課稅年度103年度起,不再發送紙本扣繳憑單,但若有需要者,仍可至出納組申請列印。
什麼情形學校 會申報所得?「所得類別」又是為何? (1)擔任學校工讀生、科技部老師助理、工讀助學金或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獎學金….等所得,依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4條第三類規定…皆屬「50薪資所得」。 (2)參加學校競技、比賽得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4條第八類規定…皆屬「91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 (3)擔任學校競賽類活動之評審或裁判等,依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4條第二類規定…皆屬「9B執行業務所得」 。
關於各類所得扣繳項目 ,若尚有疑問,請連結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查詢。
所得稅法上何謂「薪資所得」?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1)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2)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 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我去年參加xx活動作品參展,只領到金石堂禮卷,又沒有現金,為什麼會列入所得? (1)申報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 (2)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項規定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依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學校舉辦競賽給付中獎人禮券,依上列規定屬於中獎人取得競賽之獎金依法應辦理扣繳申報。
為什麼專題研究計畫獎學金要申報所得 ?而校頒前三名、畢業獎學金…等同為獎學金,卻不必申報? (1)因專題研究計畫獎學金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獎學金,所以必須申報。 (2)校頒前三名、畢業獎學金…等非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亦非提供勞務所取得,引用所得稅法第一章第 四條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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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處理方式 (1)將「支票抬頭、金額、到期日、支票號碼、發票人帳號」, 本人攜帶身份證及印章至支票付款銀行辦理止付。 (2)通知銀行止付後,五天內至付款銀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3)將公示催告函交與付款銀行,付款銀行再知會法院。 (4)支票權利人收到法院正式公文後登報。 (5)保存登報,俟六個月法院通知。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 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 (6)攜帶法院取得除權判決後,向「付款銀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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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隊、運動訓練代表隊的服裝補助費,實際上是拿去買衣服了,為什麼屬個人所得?還有以班級為單位參加比賽,導師代領獎金,為什麼獎金歸導師之個人所得? 如果未檢具收據或發票申請補助,而是以印領清冊申請,學校則以具領人為所得人並依「所得稅法第一章第二條….凡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代為申報所得。
支票領取方式 (1)個人:請攜帶證件(身分證、學生證等)、私章至總務處出納組領取 公司:請帶公司大小章及代理人私章至總務處出納組領取。 (2)代領人請攜帶代領人「證件、印章」及支票領取人「證件、印章」。 (3)領取支票後,請在支票背後蓋章並填寫銀行帳號,連同存摺存入 受款人本人郵局或銀行辦理託收票據作業。 (4)若無法親自至出納組領取支票,請附43元回郵信封,寄至修平科技大學-出納組,地址:41280台中市大里區工業路11號。